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12-01-10 11:09:28 阅读:

剑湖实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本校经费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校教育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预算法》和《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等相关财政财务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依法筹措资金;加强会计核算,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档案;规范票据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本校财务由校长全面负责。本校设置主办会计和出纳各1名,每月应向区教育局、乡财政所报送财务报表,每学期报送财务分析报告,在业务上接受区教育局和乡财政所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财务职责。负责本校经费的收支管理、账户管理、经费上缴、会计核算、教育统计及上报等工作,定期及时报送财务分析报告,按要求编制教育经费部门预算,建立健全经费收支账册,规范票据管理及会计信息资料建设与管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建立健全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制度。学校各项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审核制度,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有效投入,合理使用。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本校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私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按国家规定取得收入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票据,收入应及时足额缴入乡非税收入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设账外账和公款私存。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本校的各项支出,严格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中央和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公用经费不得挪作它用,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或津补贴、基本建设、偿还各类债务等。

      对非支出性的代管款项申请时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相关规定办理,期末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 原始凭证入帐要求:所有原始凭证应按发生时间注明用途并有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其支出凭证应按《会计法》规定,经主办会计审核,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入账核算。

    第九条 要坚持一支笔审批。原则上单项支出在千元以上,需经行政会研究,方可开支。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十条  票据管理和印鉴管理。本校开学时所需财政票据必须到乡财政所统一领购,收费结束必须及时办理票据核销手续,学校实行票款分离管理;为确保资金安全,印鉴应分开管理。印鉴管理人员:校长(负责人)、主办会计、出纳。印鉴保管要求:学校主办会计保管财务公章及自己印鉴,出纳保管支票及自己印鉴,校长(负责人)印鉴可委托主办会计保管。

    第十一条 本校的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本校的所有财务活动负责。

    第十二条 本校财务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区教育局对学校财务进行内审,学校均要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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