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湖实验学校女职工权益保护条例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09-05-12 16:4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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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湖实验学校女职工权益保护条例
1、为维护学校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制定如下条例。
2、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政治权利,学校领导应积极培养和选拔女职工担任各级领导干部。
3、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学校领导应鼓励女职工积极参加业务进修,以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期间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5、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6、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上班时间内每天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可以合并使用。
7、女职工的权益如果受到侵害可向工会女工委员提出申诉。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剑湖实验学校工会小组
200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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