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湖实验学校教职工加班暂行规定
剑湖实验学校教职工加班暂行规定
为完善学校教职工加班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加班原则
1.加班应以学校工作必需为前提,即必须是为了完成学校安排的指令性、突击性工作或专项工作而需在双休日、法定休假日、寒暑假加班工作。
2. 加班申报由各处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由分管校长审批。
3.确需加班的要事先周密安排,做出计划,提出申请,说明完成任务的工作量、加班时间和人数。
二、具体规定
1.加班范围
凡因完成学校安排的指令性、突击性任务或专项工作,而必须在正常上班工作时间之外(即双休日、法定休假日、寒暑假)加班工作的,并经履行有关申报、审批程序,可计加班。所谓指令性、突击性任务或专项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因学校急需处理突发性事件而必须加班的。
②因学校教学设施、公共生活设施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抢修而加班的。
③因学校安排的专项工作任务,如:集中的招生工作、基建工程、设备安装、及时分班排课、带队参加竞赛、必需在假期进行的档案整理、及时迎检等。
④其它特殊情况。
2.下列情况不属加班范围
①享受学校职务津贴的人员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和范围内的常规工作(学校安排的突击任务除外),不另计加班。
②行政、后勤岗位人员为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和正常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而自行加班的,不计加班。
③教师按规定完成已纳入课时计算的各项工作以及各环节的工作,如备课、课外辅导、批改作业等工作,不另计加班。
3. 加班费计发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天30元。
4.加班审批与加班费核发程序
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必须事前填写《加班申请表》,注明加班项目、加班事由、加班时间、加班人数,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核,报分管校长审批后方可实施。校长审批后按学期核算、发放。
加班管理各个环节须严格把关,严禁虚报,避免漏报。加班如出现虚报,不仅追回发放,且通报批评。
三、本暂行规定自2018年1月起执行,由校长室负责并监督实施。
2018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