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报销征询意见稿
剑湖实验学校差旅费报销规定
(征询意见稿)
本着厉行节约原则,为规范学校教职工市内外出差旅费开支行为,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及各项工作正常进行,根据有关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教职员工应充分利用现代通讯网络技术办理外地公务,尽量控制公务出差,缩短出差时间,减少出差次数。确需因公务出差须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校长批准,否则,不报销差旅费。
一:差旅费报销办法
(一)市外差旅费的报销规定:
1、经批准参加市外各类学习考察活动等的原则上采取实报实销。
2、出差人员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或其它交通工具(不含租用出租车)的差旅费据实报销。出差人员未经校长批准一律不得乘坐飞机、火车软卧、轮船头等舱,也不得租用出租车。
3、到外地参加会议和被学校委派学习培训的人员在会期和学习培训期间不报市内交通费。
4、自带交通工具或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不报市内交通费。
5、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如遇航班打折,一律按打折后票价据实报销。
6、出差人员未按审批出差路线绕道出差的,其绕道期间多开支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用由个人自理。
7、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8、外出处理公务确需开支公关费用的,必须事前报校长批准,然后凭据在相关专项经费中报销。
(二)市内差旅费的报销规定:
1、教职工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会议等,学校给予差旅费补助。
2、参加公务活动交通工具主要为公共交通车,学校公务派车。教职工在区内、外同一地点参加集体活动,4人以上可以派校车,并向分管校长汇报,学校已为其参加公务活动提供了校车的教职工,不再享受差旅费的补助。
3、差旅费按到达地点进行补助,补助标准:遥观、横林地区为5元;常州市区为10元;湖塘地区为15元,附近地区参照执行。
4、行政部门参加市区的公务活动且人员不足4人的,可向分管领导报告,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自驾私家车,并本着非盈利的原则予以补助,标准如下:遥观、横林地区为10元;常州市区为20元;湖塘地区为30元,附近地区参照执行。
5、使用公务派车或者自驾私家车的,均需填写以下申请单,待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到会计室报销。
剑湖实验学校
2011.11.1
二、公务用车申请单样本
剑湖实验学校
公务用车申请单 NO:
用车部门填 写 |
用车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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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用车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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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讫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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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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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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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车 人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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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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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管部门 填 写 |
驾 驶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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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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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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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签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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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1、派车完毕后,请用车部门将申请单交驾驶员。编号由校务部统一填写。2、用车完毕后,请驾驶员将同编号的申请单交校行政办公室。